【小湘说税】新春送福利 外出经营涉税事项办理so easy!
政 策 依 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
2.《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湘国税发〔2017〕133号)
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答 疑 解 惑
问
原先开出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还未到期的,是否还有效?
答
根据我省文件规定,原已开出但未到期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仍然有效,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结清应纳税款以及办结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主管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问
我省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是否适用于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规定?
答
我省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同样适用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规定,需要向外出经营地的主管国税机关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相关事项。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向经营地的主管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问
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是否同样适用于“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答
纳税人开展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活动,在总局出台具体意见和措施前,我省暂时实行跨区税源登记。
问
是否只有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才需要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答
纳税人跨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除开展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活动外,均需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办 理 流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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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跨区域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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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外出经营地的主管国税机关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相关事项。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实行电子化管理,取消纸质打印。
(2)取消经营地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3)向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主管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跨省跨区域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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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人可在湖南国税电子税务局或实体办税服务场所填报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无需报送其他资料。
(2)向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验。
纳税人持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确认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报验。
(3)向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主管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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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单 下 载
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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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本支持:娄底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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